(一)選擇合法募資渠道 我國金融體系為廣大企業提供了多種資金募集渠道。如間接融資包括銀行貸款、信托貸款、委托貸款、融資租賃、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直接融資包括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縣,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等債券或債務融資工具以及通過股權投資基金獲取股權投資。此外,企業還可以依法向特定的親朋好友民間借貸。企業從合法渠道募集資金,遵紀守法辦企業。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 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其他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1.以發行“原始股”為名非法集資。以在地方股權交易市場“上市”為名,承諾高額回報,向不特定公眾發行所謂的“原始股”; 2.以企業日常經營為名非法集資。為彌補企業日常流動資金不足,許諾以高額回報,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3.以項目投資為名非法集資。為彌補項目資金不足,宣傳項目良好前景,許諾以高額回報,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4.違規挪用預充值預付款押金非法集資。以打折優惠吸引消費者預充值或預付款,或者以收取押金名義吸收資金,違規挪用,到期不能兌付; 5.違規發行理財產品非法集資。以發行高回報低風險的“理財產品”為名,承諾到期還本付息,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三)未經合法批準不得開展金融業務 金融是特許行業,所有金融業務均應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開展金融業務,符合非法集資特征的,可能構成非法集資。 (四)非法集資的刑罰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個人非法吸收資金20萬元以上,或者對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企業非法吸收資金100萬元以上,或者對象15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損失50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吸收資金的,構成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企業主非法集資,可能造成集資人巨大經濟損失,自己也可能前功盡棄、鋃鐺入獄、身敗名裂。 (五)科學判斷自身實力,謀求企業良性發展 企業及企業主要科學判斷自身的綜合實力和外部環境,不盲目樂觀,不做超出企業自身實力的投資決策,合理控制企業負債杠桿,謀求企業良性發展。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企業主盲目樂觀,無視風險,將造成決策失誤,最終使企業騎虎難下,如用非法集資飲鴆止渴,終將自吞苦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