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15日,三明法院對6起涉黑惡案件依法進行宣判,其中涉黑案件1件,涉惡案件5件,彰顯三明政法機關(guān)打擊黑惡犯罪的堅定決心。 來和小編一起了解下 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 一審案件 01 尤溪:謝某德等7人惡勢力團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
案情簡介 2014年下半年以來,于某顯(已死亡),被告人謝某德、肖某崎、黃某楠、丁某銘,多次以討債為由用拉橫幅、播放討債錄音、噴漆、破壞門鎖等方式尋釁滋事,嚴重影響他人工作和生活,形成惡勢力團伙,在一定區(qū)域內(nèi)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黃某楠、蔡某、陳某震為索取債務(wù),采用看管、毆打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018年俄羅斯世界杯足球比賽期間,被告人黃某楠、劉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luò)開設(shè)賭場,共接受投注人民幣107.2344萬元。 法院判決 尤溪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shè)賭場罪數(shù)罪并罰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劉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謝某德等五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9個月到1年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02 大田:劉某榮、連某龍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
案情簡介 連某龍、劉某榮參加陳某觀(已判決)領(lǐng)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接受陳某觀的領(lǐng)導,以從事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伙同組織成員參與隨意毆打他人1起,致2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并參與向他人非法討債、插手債務(wù)糾紛等違法行為。劉某榮、連某龍分別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6日自動向大田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大田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劉某榮、連某龍的行為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和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相應(yīng)罰金。 二審案件 1 巫某華為首的惡勢力團伙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案
?一審現(xiàn)場 案情簡介 上訴人巫某華、謝某聰和原審被告人胡某梁為泄私憤,糾集他人一起持刀砍傷被害人張某華,致被害人輕傷一級,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上訴人巫某華、謝某聰和原審被告人胡某梁為報復他人,糾集多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巫某華、胡某梁、謝某賢聰均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均應(yīng)數(shù)罪并罰。本案系以巫某華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犯罪,謝某聰參與其中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應(yīng)屬惡勢力團伙成員。二審期間,出現(xiàn)了新證據(jù),證實謝某聰?shù)桨负螅鐚嵐┦隽藢幓h公安局未掌握的本案聚眾斗毆犯罪事實,依法應(yīng)認定謝某聰聚眾斗毆犯罪有自首情節(jié),對謝某聰?shù)牧啃桃婪ㄓ枰詮妮p改判。 法院判決 三明中院二審依法判決:維持一審對巫某華、胡某梁的判決,即巫某華犯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胡某梁犯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改判上訴人謝某聰犯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 林某松、鄧某鎮(zhèn)、李某塘等人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尋釁滋事案
?一審現(xiàn)場 案情簡介 被告人林某松、鄧某鎮(zhèn)、李某塘等人為首,被告人楊某英、林某華、鄧某肇、羅某蘭、鄧某新、鄧某杰、張某紅等人積級參與,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政府依法依規(guī)征地過程中為謀取非法利益,借故生非,強占、值守地塊,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擺放棺木恐嚇他人,制作大字報辱罵他人,在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擾亂三元區(qū)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巫林某松、鄧某鎮(zhèn)、李某塘等10人構(gòu)成了尋釁滋事罪犯罪事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至5年不等,并處相應(yīng)罰金。 法院判決 一審宣判后,李某塘、鄧某鎮(zhèn)、楊某英、林某華、鄧某肇、羅某蘭提出上訴。三明中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并結(jié)合上訴人楊某英、林某華、鄧某肇、羅某蘭及其他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后果、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作出的量刑適當。鑒于上訴人鄧某鎮(zhèn)、李某塘,不屬“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對鄧某鎮(zhèn)、李某塘量刑予以改判。 3 高某泉、許某華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案
?一審現(xiàn)場 案情簡介 高某泉、許某華、姚某勇、李某文為首,戚某梁、林某財、許某勇為成員的團伙,以非法斂財?shù)哪康模刂啤艛嗳鲃榆嚤闭镜侥掀降鹊貭I運路線載客資源,以言語威脅、中途攔截、暴力毆打為手段,逼迫多名出租車司機及私家車主將車輛停在三明動車北站地下停車場排隊等候分配客源,并由該團伙收取“配客費”。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間,該團伙共實施強迫交易86起、聚眾斗毆1起、尋釁滋事35起、敲詐勒索5起、擾亂公共場所秩序10起,獲取非法收入配客費超77.7萬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高某泉、許某華、姚某勇、李某文、戚某梁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數(shù)罪并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至9年不等,并處相應(yīng)罰金。被告人林某財、許某勇構(gòu)成犯強迫交易罪犯罪事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和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高某泉、許某華、姚某勇、李某文、戚某梁提出上訴。三明中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曾某開為首的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案
?一審現(xiàn)場 案情簡介 被告人曾某開、楊某天、曾某蘭以林改名義對他人實施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贊助費”“好處費”等財物,謀取私利。在當?shù)貫榉亲鲪海瑪_亂了當?shù)厣鐣詈徒?jīng)濟秩序。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曾某開、楊某天、曾某蘭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至4年4個月不等,并處相應(yīng)罰金。 一審宣判后,曾某開、楊某天提出上訴。三明中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曾某蘭的犯罪事實、犯罪后果、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作出的量刑適當。鑒于原判認定的一起行為依法不應(yīng)作為犯罪處理,且上訴人曾某開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曾某開、楊某天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曾某開、楊某天量刑予以依法改判。 |



